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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珮琳 - 人事室 | 2020-05-05 | 點閱數: 329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1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二)字第 1090420454 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12 條
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13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曾任經政府立案或
備查之海外全日制僑(華)校專任教職員年資,其服務證
明書之驗印權責機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3 月 31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90038851 號書
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文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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