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滑動圖 (001.jpg)
:::
劉珮琳 - 人事室 | 2026-01-08 | 點閱數: 27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7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一)字第 1150063247 號

主旨:有關 115 年度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個別諮商輔導服務經費核銷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115 年度教師個別諮商輔導每位教師每年(非學年)原則以補助 6 小時諮商鐘點費(每小時補助 1,600 元)為上限,辦理方式如下:
(一)於本局與合格諮商所簽訂契約前:
1、教師於 115 年 1 月 1 日起至契約簽訂前自行至合格之心理諮商所進行諮商者,得檢據向學校申請諮商鐘點費補助,所需費用先行由各校(園)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2、請各校(園)自本局與合格諮商所簽訂契約日起(屆時將另案函知)至 115 年 6 月 30 日止檢附經費收支清單報局請款。原始憑證留存各校(園),請加強內部審核並妥為保管,以備查核。
(二)於本局與合格諮商所簽訂契約後:
1、自本局與合格諮商所簽訂契約後(屆時將另案函知),教師應向受託單位申請支持服務,所需費用由

受託單位報局請款,並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
2、於本局與合格諮商所簽訂契約前自行至合格心理諮商所進行諮商之教師,如有補助時數尚未用盡者亦同。
二、申請諮商輔導之教師於上班時間接受諮商服務,以不影響課務為原則,得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出或公假登記。

:::

看過來專區

網站翻譯

校內系統

行動 QR Code

https%3A%2F%2Fwww.yrhs.tn.edu.tw%2Fmodules%2Ftadnews%2Findex.php%3Fnsn%3D16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