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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珮琳 - 人事室 | 2025-10-22 | 點閱數: 69

主旨: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4 年 10 月 2 日府人考字第 1141348341 號 函辦理。
二、赴陸、港澳(含過境轉機)應完備相關申請通報手續外,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針對違法(規)人員,將依旨揭原則予以懲處,相關規定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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