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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政雄 - 學務處 | 2025-09-01 | 點閱數: 38

說明:

 

一、依據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辦理。

二、參酌監察院糾正案(案號 107 教正 0014),教師體罰行為之成立,無須在個案上,判斷實際有無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結果,以符教基法明文之「零體罰」意旨;又依教育部 108 年 4 月 26 日臺教學(二)字第 1080044103 號函說明略以,教師之不當管教行為不因教師主觀動機而不予認定之。

三、附件--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 1「教 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及附表 2「適當之正向管教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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