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第 4 條第 1 款至第 3 款申請「保送」入大學「各本學系」及同條第 4 款「推薦」入大學「各本學系」對照表,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20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45400234 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各本學系」之對應,考量第 4 條第 1 款至第 3 款所涉及國際科學展覽及同條第 4 款之臺灣國際科展參賽項目、得申請保送或推薦入學方式差異,以及能推及我國各大學學系,減少學系異動之影響,故以教育部統計處大專校院學科標準分類,分別以細學類(前 5 碼)及學類(前 4 碼)對應如下:
(一)第 4 條第 1 款至第 3 款:獲得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大會一等至四等獎者,保送大學校院各本學系,…。指學生得依獲獎之美國 ISEF 參賽項目(2025 年為 21 項),升學保送各本學系,修訂得申請保送至表列各本學系(詳附件 1 :表 1『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項目對應之「各本學系」相關細學類)
(二)第 4 條第 4 款:獲選參加國際科學展覽正選代表者,推薦入大學各本學系。指正選代表學生得依臺灣國際科展參賽項目(114 年為 13 項),申請推薦入各本學系。考量為申請制,各學系仍得以審查,採從寬認定推薦至表列各本學系(詳附件 2 :表 2『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臺灣國際科展項目對應之「各本學系」相關學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