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設籍台南市六個月以上之原住民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一)學業成績:
1.國民中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五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2.高中(職)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二)傑出表現:
1.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各級成績標準如下:
( 1 ) 中級: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 2 ) 取得中高級以上考試認證。
1. 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競賽或代表我國參加競賽,獲得下列個人或團體獎項:
( 1 ) 縣(市)級:前三名。
( 2 ) 全國級以上:前六名或特優。
獎助學金名額及金額分配原則如下:
(一)國民中學每學期三十名,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二)高中(職)每學期十五名,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分配順序,優先以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為核發對象。
說明:
一、符合旨揭獎助學金申請資格者,於受理期限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附件為「臺南市政府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申請作業須知」及相關申請表件各 1 份供參,或至「臺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網站」-「申辦業務」下載(網址: https://web.tainan.gov.tw/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