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中國青年救國團臺南市團務指導委員會 113 年 2 月 27 日青南服字第 029 號函辦理。
二、依據「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2 項「驗光人員對於六歲以上十五歲以下者第一次驗光及配鏡,應於醫師確診為非假性近視,始得為之。」
三、倘有意推薦者,請於 113 年 3 月 30 日前向學務處提出申請。
四、如有相關疑問,請逕洽該會服務組吳怡螢小姐,專線:06-2223421-35 ;信箱:s240302@cyc.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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