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一)字第1090483165號
主旨:勞動部修正「僱用員工三十人以上未滿五百人中型事業單
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範本」及「僱
用員工五百人以上大型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戒辦法範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9年4月15日府人考字第1090456009號函轉行政
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4月10日總處培字第10900300431號函
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
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
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