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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珮琳 - 人事室 | 2020-03-11 | 點閱數: 406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年 3 月 2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一)字第 1090286995 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修正「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

基準」,並自 109年 8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年 2 月 6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08859 號函辦

理。

二、旨揭「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修正重

點摘要如下:

(一)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當學年具有 10 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

全部休畢;具有超過 10日之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 10

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二)前項 10 日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學年度未休假之日

數不得保留。但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

時,得由各主管機關酌予獎勵。

(三)應休畢日數 10 日以內之休假部分: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

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5點第 1 項第 1 款規

定辦理。

(四)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

幣 600元;未達一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於學年終

一併結算。當學年度無休假資格或休未達 2日者,酌給相

當 2日休假之補助,並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所定自行運用額度方式刷卡消費

核實補助。但任職前在同一學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補助

者,應予扣除。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

基準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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