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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珮琳 - 人事室 | 2020-03-04 | 點閱數: 508

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年 3 月 3 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 1090288166

 

主旨:為配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停

課,有關本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人員(以下簡稱各類

人員)因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請查照並配

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年 2 月 27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7627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份。

二、旨揭各類人員因校園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

敘述如下: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 1 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1、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

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

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

2、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

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幼

兒請假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

3、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

子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三)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

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四)各機關、學校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

別,均應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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