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業於 112 年 10 月 17 日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21358206 號函轉知教育部修正「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先予敘明。 二、請各校確依上開注意事項規定,落實車輛安全檢核並集合全體師生實施行前教育及安全宣導。 三、另請各校要求得標廠商於活動出發前,務必對遊覽車駕駛人進行勤前教育訓練,嚴格要求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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