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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珮琳 - 人事室 | 2021-02-18 | 點閱數: 319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一)字第 1100241590 號

主旨: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定全國
公私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 4 日,有關防疫
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一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市府 110 年 2 月 17 日府人考字第 1100231255 號函辦理。
二、基於防疫需要,各校(園)人員於 110 年 2 月 18 日至 21 日
間,如需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或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
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國民中學持有身心
障礙證明子女之照顧需求,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
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外,家長其中 1 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
三、防疫照顧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各校
(園)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防
疫照顧假期間不予支薪。
四、檢附市府來函及其附件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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