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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珮琳 - 人事室 | 2021-01-21 | 點閱數: 439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社字第 1100138021 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辦理 110 年第 16 屆教育奉獻獎選拔事宜,請各
單位於 110 年 3 月 31 日(星期三)前踴躍推薦,逾期不受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1 月 18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00007600 號
函暨「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附件 1 )辦理。
二、「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相關
規定略以:
(一)第 2 點:以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
及軍訓教官為選拔表揚對象。
(二)第 3 點: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投入教育或學生
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事蹟。
(三)第 4 點: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
會,於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局提出推
薦。本局至多提報 5 名至教育部複審。
(四)第 6 點:最近三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

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五)第 7 點之 1 :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
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
三、有關受推薦人員品德操守部分,請於提出推薦時確實查
證,並於旨揭期限前寄達下列資料(含電子檔光碟)至本
局社會教育科( 7082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 6 號 4 樓):
(一)110 年第 16 屆教育奉獻獎推薦名冊(受推薦人員如有 2 名
以上,請於名冊註明優先順序)(附件 2 ) 1 份。
(二)110 年第 16 屆教育奉獻獎受推薦人具體事蹟表含佐證資料
(請詳閱填表說明,依規定填寫,須簽章)(附件 3 ) 1 份。
(三)近半年「彩色大頭照」電子檔(檔案格式 JPG 、檔案大小
3MB 至 5MB ) 1 張。

備註:若有推薦人選請於 110 年 3 月 1 日前送本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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