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課(二)字第1100063185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訂定發布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12月31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46670C號函
及110年1月4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63020號函辦理。
二、現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係經教
育部以100年5月3日臺人(一)字第1000069257號函修正發
布。惟經教育部檢視旨揭要點規範該部及直轄(縣)市政府
主管之各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應遵守之
作業程序,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之行政規則,
爰旨揭要點改以訂定「令」發布方式辦理,並停止適用現
行以函修正之要點。
三、檢附上開說明一教育部來函及109年12月31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146670B號發布令影本(含附件)資料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