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一)字第1091597644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 給假之事實,於聘任後如何核給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12月23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150021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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