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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珮琳 - 人事室 | 2020-12-24 | 點閱數: 592

臺南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 1091568185 號

主旨:為辦理 110 年本府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作業,請依說
明事項遴薦人員參加選拔,並於 110 年 1 月 29 日(星期五)
前函送本府審議,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辦理,檢附上開實施
要點暨遴薦表、事蹟簡介表各 1 份。
二、請依下列規定辦理旨揭遴薦作業:
(一)遴薦資格條件:符合前揭要點第三點資格條件且無該要
點第四點所列情事。
(二)遴薦原則:應本公平、覈實原則遴薦年度內績優人員,
並以基層人員及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
為優先;機關首長如有符合條件者,應由其上一級機關
主動遴薦。
(三)遴薦程序:各機關學校遴薦模範公務人員,應先由人
事、政風單位查明確無前揭要點第四點各款情事後,提
經本機關考績委員會,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

效激勵辦法」第 3 、 7 、 12 條之選拔條件切實評審。
三、推薦名額、期限及方式:
(一)府本部、各一級單位、區公所(應層報民政局函報本
府)得推薦 1 名,一級機關(含其所屬機關、任務編組及
學校)至多得推薦 2 名,並按優先順序排列,俾作審議時
參考。
(二)各一級單位及一級機關請就本機關暨所屬機關學校人員
109 年內符合選拔條件者審慎遴薦(所屬機關主動推薦者
應層報一級機關函報本府),並於 110 年 1 月 29 日(星期
五)前檢附遴薦表、事蹟簡介表暨相關證明文件各 1 份函
送本府審議,逾期視同放棄。
(三)有關遴薦表及事蹟簡介表部分,請以 14 號字標楷體、行
距為固定行高 24 點書寫,以齊一表件字體大小及書寫格
式,另為凸顯參選人之具體事蹟,上開具體事蹟簡介
表,請以分項並附加標題方式填寫(約 300 字),以提升
審查效益。上開表件、 2 吋照片電子檔案請寄至承辦人電
子信箱後來電告知確認。
(四)各機關學校主計人員、人事人員、政風人員請循主計、
人事、政風系統遴薦。
四、審議程序:
(一)各機關遴薦人員將由本府組成評選委員會進行審議。
(二)本府每年表揚模範公務人員以 10 名為原則,並從中擇優
薦送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五、經核定為本府模範公務人員者,由本府公開頒給獎狀一幀

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並給予公假五日,同時登載於個人
人事資料中,以供陞遷調職之重要參考,並依規定函送銓
敘部登記。
六、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事後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應註
銷其獲選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
施之公假不予實施;另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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