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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珮琳 - 人事室 | 2020-12-07 | 點閱數: 551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社字第 1091482047 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長期代理教師年資得否併計資深優良教師
獎勵年資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12 月 2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90170547 號
函辦理。
二、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 6 點規定略以,下
列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十)曾任三個月以上長
期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
連續未曾中斷者,其代理教師之年資。
三、承上,倘教師已取得合格教師證,並依規定敘薪有案且其
代理期間各學期均連續,惟因聘約導致月份不連續情形,
應不可歸責當事人,爰該段代理年資得併計為資深優良教
師獎勵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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