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課(二)字第1091420915號 主旨:檢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規定解釋令1份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9年11月1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26278C號 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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