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91402473號
主旨:行政院自即日起停止適用6函有關公營事業機構退撫管理
事項相關函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9年11月13日院授人給字第10900451131號函
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
二、有關旨揭停止適用函釋,其中僅院授人給字第0930064357
號函(本府業以93年10月1日南市人給字第09300838080號
函轉發)有關本府業務,該函係有關依事業機構專案精簡
(裁減)要點處理原則領有加發慰助金者,因再任有給公
職須追繳扣除退離月數慰助金之規定,於現行規定已更改
為再任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各款所列職務
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始須追繳,
該函釋與原規定不符,爰予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