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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珮琳 - 人事室 | 2021-05-11 | 點閱數: 364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一)字第 1100592196 號

主旨: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
稱疫情指揮中心)決議,自 110 年 5 月 5 日起實施不支薪疫
苗接種(含接種後發生不良反應)假(以下簡稱疫苗接種
假)一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5 月 7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00064388 號函辦理。
二、配合疫情指揮中心決議自本年 5 月 5 日起實施不支薪疫苗接
種假,基於防疫需要,就各級機關(構)學校人員如有接
種疫苗需求之請假規定如下:
(一)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 24 時止,前往接種疫苗及接種
後若發生不良反應者,均得給予疫苗接種假。接種者檢
具疫苗接種紀錄卡,免具就診或其他證明請假。
(二)疫苗接種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各機關
(構)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成、核)或為
其他不利處分;疫苗接種假不予支薪。
(三)如因接種後不適而無法工作之天數,超過核給疫苗接種
假天數,回歸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其所請之病
假,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成、核)計算。
(四)另除申請疫苗接種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
請假規定以事假、病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三、據上,自本年 5 月 5 日起,各級機關(構)學校人員前往接
種疫苗及接種後若發生不良反應者,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
次日 24 時止,得持憑疫苗接種紀錄卡請疫苗接種假,各級
機關(構)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核)或為其
他不利之處分。如因接種後不適而無法工作之天數,超過
核給疫苗接種假天數,回歸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
其所請之病假,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核)計算。
四、檢附來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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