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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珮琳 - 人事室 | 2020-03-11 | 點閱數: 442

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 1090215657 號

主旨: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
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部分規
定,並將名稱修正為「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
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
業要點」,自本( 109 )年 2 月 20 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依據內政部 109 年 2 月 12 日台內移字第 1090930737 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部分規定修正條文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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