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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盟城 - 教務處 | 2021-02-25 | 點閱數: 414

一、申請資格:
1. 凡設籍嘉義市 6 個月以上,現就讀國內經政府立案公私立高中(職)、大專院校之非低收入戶學生,因家庭遭遇變故或家境清寒,致生活及負擔學費陷於困難者。


2. 符合上述條件,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須達平均 70 分以上,德行成績甲等或 80 分以上;無德行成績等第或評定分數者,其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不得有累計小過二次以上之處分;因休學辦理復學之學生,以休學前一學期在校成績申請之。


3. 學生之父母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須未超過 148 萬元。學生之父母均已死亡、失蹤者,以同住祖父母所得總額核計。


4. 學生未滿二十歲者,父或母有再婚情形,以取得該學生監護權者及其配偶核計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財產資料。


5. 學生由祖父母扶養者,祖父母應與該學生設於同一戶籍六個月以上,並有共同生活之事實,且應於申請表中切結。

6. 申請本助學金之學生父母或同住祖父母或 監護權者及其配偶須同意由嘉義市政府代為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及嘉義市 政府財政 稅務局 申調家庭戶內人口財產、 所得及戶籍等資料,且應於申請表中切結。

7. 學生就學須 未獲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 或補助 教育部高中職免學費方案除外 〔例如:低收入戶、原 住民、身心障礙人士或子女、軍公教遺族、軍公教人員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退除役官兵、公立學校每班前三名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為全學年 2 個學期 1 次發放,上學期申請,下學期發放)、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失業勞工子女、失業家庭子女、清寒榮民子女助學金、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助學金、法務部受刑人子女補助、台德精英計畫、實用技能學程、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費等〕。

8. 本助學金所稱大專院校係指大學、四技、二技、五專、三專、二專等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軍警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之一、二、三年級併入高中(職)計。五年制專科學校之四、五年級併入大專院校計。

9. 高中職或大專院校 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學分班、公費生、延畢學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研究所學生或年滿 25 歲(含)以上 在學生 及 本年度 大專院校應屆畢業生 等 不納入助 學 範圍 。前項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之實足年齡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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