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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劉紀亨 - 學務處 | 2021-02-01 | 點閱數: 483

本府社會局重申本市市立學校基於公益目的,不論因重大災害對外主動發起或被動接受捐贈,應請確依公益勸募條例之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 110 年 1 月 13 日南市社團字第 1100071383 號函及本局 110 年 1 月 11 日編號 171635 號教育公告(諒達)續辦。
二、公益勸募條例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基於公益目的辦理勸募活動,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接受捐贈,均應依同條例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依指定之用途使用及如有上級機關者,並於年終 2 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三、基於公益目的,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收捐贈時,應確依相關規定辦理,俾資適法。
四、倘貴校有上開情事,依規定函報本局(依本局 110 年 1 月 11 日編號 171635 號教育公告辦理),另附本府社會局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相關表格(如附件),若已函報,請依紙本方式逕送本局學輔校安科(地址: 708201 安平區永華路二段 6 號 7 樓)賴又誠先生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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