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一)字第1150941392號
主旨:
重申各級學校應遵守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規範,請轉知所屬人員並確實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3條、第9條及第17條、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14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茲為強化各校對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規範之瞭解,本局前以114年11月11日南市教人(一)字第1141539598號函(諒達)宣導在案,鑑於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屆,故再次重申,以臻行政中立。
三、前開規定意旨係教育及校園活動應保持中立;公立學校職員,以及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依法聘用、僱用人員等,均應嚴守行政中立,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學校公物、公款、場所、房舍或人力等行政資源從事宣傳或辦理相關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