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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申請至09/21(一)
每年30位 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高中(職)學生,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平均達八十分(或同等級制)以上,操行八十分(或同等級制)以上。並提供前一學年度二個社福單位志工服務時數共10小時之社會服務證明。 繳交資料如申請表列舉,缺件視同放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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