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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珮琳 - 人事室 | 2020-06-30 | 點閱數: 502

臺南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 1090778344 號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公務人員選用國民旅遊卡(以
下簡稱國旅卡)作為振興三倍券(以下簡稱三倍券)之數
位支付工具,其刷卡消費如同時符合國旅卡休假補助費之
給付條件及三倍券之滿額回饋,得分別請領,請查照轉
知。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6 月 24 日總
處培字第 1090035671 號書函復民眾 109 年 6 月 2 日致人事長信
箱電子郵件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案經參酌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
理中心意見,說明如下:
(一)查現行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係以國旅卡方式辦理,
政策宗旨係為兼顧提振國內觀光、促進內需並鼓勵公務
人員休假,給付條件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
規定略以,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具有休假資格者,

應持國旅卡至交通部觀光局或其授權機構審核通過之特
約商店刷卡消費,始得按刷卡消費金額予以核實補助。
(二)復查行政院為協助受 COVID-19 (武漢肺炎)疫情影響店
家,推動三倍券,自本( 109 )年 7 月 1 日起,民眾即可開
始預購紙本券或綁定數位支付工具(電子票證、行動支
付、信用卡),並自同年月 15 日起至全國實體店家使用
三倍券;又選用數位三倍券者,累計消費達新臺幣(以
下同) 3,000 元,可獲得政府 2,000 元回饋。
(三)考量前開國旅卡休假補助費及三倍券之政策意旨及給付
條件均不相同,且三倍券之發給對象並未排除公務人
員,二者非不得同時適用,爰公務人員如選用國旅卡作
為三倍券之數位支付工具,其刷卡消費金額得分別依休
假改進措施規定覈實請領休假補助費,並依數位三倍券
之累計消費方式申請滿額回饋。茲舉例說明如下:公務
人員選用國旅卡作為三倍券之數位支付工具,於國旅卡
特約商店旅宿業刷卡消費住宿費 3,000 元,得覈實請領休
假補助費 3,000 元(列入觀光旅遊額度),並獲得三倍券
滿額回饋 2,000 元。
三、有關三倍券消費累計方式及滿額回饋之發放等相關資訊,
可至「振興三倍券官方網站( https://3000.gov.tw/)」
或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https://www.moeasmea.gov.tw/)
網站「振興三倍劵專區」查詢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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